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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晋中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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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晋中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作者:晋中泰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7 08:20:43

一个晋中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其企业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但是当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况下,就需要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了。那么补发晋中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点:

1.必须填写清楚、准确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这样便于联系。

2.补发商标注册证和变更名义是要一起办理的。如果补证申请是在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果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发商标注册证和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是以转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名义为转让人。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是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如果是直接到商标局大厅办理的人,如果在补发注册证申请6个月后还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可以免费向商标局查询。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

企业将产品投入市场之前就应该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在传统的观念里,认为产品还没有打造知名度之前申请商标没有什么意义。小编告诉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产品一旦打造一定的知名度,越来越多人知道您的产品。如果不及时注册商标,很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将给您今后注册商标带来阻碍,可能还要花费巨额购买商标。随着商标在企业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明白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找不到注册商标的理由。小编现在给您说说注册商标的好处,这样您就知道要注册商标了。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四大好处:   

(一)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注册商标能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可能令人误认与混淆的商标。 

(二)企业的无形财产。   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所必须的形象特征及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有些企业之所以暗地里把某些知名品牌注册为商标,无疑是冲着这些品牌的“名气”而来,是希望借助这些商标的名气给自己带来收益。   

(三)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   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注册商标使你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   

(四)注册商标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注册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商标注册证是您对你商标拥有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如果您没有注册商标,企业真诚的提醒您:马上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可以说“注册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企业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部门,应当具备注册商标,否则,应当以“三无产品”对待,不得进入知名商场、超市,也就是说,不具备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能是“地摊货,所以,千万不要小看它。没有注册商标,就不受法律保护,商标一旦遭别人抢注,将会对企业造成一笔大损失。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之前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那么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一般是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类似。这是商标被驳回的另一种因素: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一般是指:1.同一类别相同的商标。2.同一类别近似的商标。3.同一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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